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訂立合作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合作經營企業。其特點是:出資方式比較靈活,利潤和產品分配不一定要按出資比例而是按合同的規定。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是法人的可以參照合資企業法辦理,不是法人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聯營的規定辦理。設聯合管理機構代表雙方管理企業;各方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分別繳稅;外方可以在合作前期通過加大收益,分成比例或折舊前提回收其投資,但必須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旦回收完畢、企業的全部財產應轉歸中方所有。按我國1987年《海關法》第401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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