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是指給予某一個國家的一種特權,即對該國產品按向任何其他國家提供最低稅率的關稅。通常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等方面,相互承擔義務:一方現在和將來所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和豁免,必須同樣給予另一方。這就是貿易條約與貿易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在簽訂條約的協定中,往往對于最惠國待遇的范圍加以列舉,在列舉以外的不適用最惠國待遇,這就是列舉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最惠國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進口、出口、過境商品的關稅及其他各種捐稅。(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則、手續和費用。(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及其他限制措施。(4)船舶駛入、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5)關于移民、投資、商標、鐵路運輸等。最惠國待遇有“無條件最惠國待遇”與“有條件最惠國待遇”之分。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一方在過去、現在、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一切優惠和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適用于締約國另一方。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如果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向第三國無條件地提供任何優惠和豁免,締約國另一方將無條件地享受;如果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和豁免是有條件的,締約國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條件才能享受。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條款最先是英國采用的,所以稱歐洲式最惠國待遇條款,有條件最惠國待遇條款最先是美國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最惠國待遇條款。長期來國際間一般采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的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和保護投資協定大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這是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雙方的經濟發展,擴大貿易往來,同時也為了避免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