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經營人又稱“Intre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指提供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運的公共承運人。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的定義是:“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合同承運人,但并非一定是實際承運人,一旦運輸中發生賠償行為時,按國際多式聯運公約規定,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以本人的身份直接參加賠償。在集裝箱運輸中,多式聯運經營人實際是安排貨物全程運輸的人,并發行多式聯運提單,對貨物在全程運輸中的任何階段發生滅失或損害負責。由于集裝箱運輸的發展,貨主要求實現“門到門”的比重越來越高,隨之出現了許多無船承運人作為多式聯營的經營人,其中特別是許多攬貨商,這一趨勢仍在發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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