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運人又稱“普通承運人”。相對于合同承運人而言。指公開宣布從事貨物或旅客運輸,具有完善的設備和健全的組織機構,并按統一費率收取運費的運輸公司,通常須經政府特許才能開業,并受某一政府機構的管理。凡經營定期船的班輪公司,不論其載運集裝箱或是其他貨物,只要是按固定運費承運的,都是典型的公共承運人。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公共承運人在船舶出入港、泊位安排、保險費用及國家補貼等方面都給予優先照顧。但公共承運人除特殊情況外不能拒絕裝運任何人的任何貨物。公共承運人在普通法(Common Law)上負有嚴格責任,在美國的州際交通法上其責任在法律上強化了。根據該法,除了從事州際運輸的鐵路、汽車承運人、水上承運人和貨物轉運人作為公共承運人要獲得州際交通委員會的同意或批準之外,在費率上也有規定。見 “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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