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狀責任制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負責賠償的一種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由簽發多式聯運單證的人,雖然對貨方負有全程運輸的責任,但其損害賠償與統一責任制不同,是按造成該貨損的實際運輸區段的責任限制來賠償。如損害發生在公路區段,則按公路貨運公約 (CMR) 或國內法處理;如發生在鐵路區段,則按鐵路貨運公約(CIM)或國內法處理;如發生在航運區段,則按華沙公約或國內法處理;如發生在海運區段,則按海牙規則及其他國內法處理。網狀責任制所適用的規則是強制性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如果貨損無法制定發生在哪一運輸區段時,則可以根據某一特定的運輸區段(通常均以主要運輸區段) 所適用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或者根據某一種責任規則(基本責任規則) 來規定這種貨損的責任。見 “統一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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